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六条 推动持有台湾地区金融专业证照的台湾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在本市从业的资格条件,简化办理程序。 加强两岸金融人才信息交流,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才资格互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