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市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基地,并与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金融培训机构开展金融人才联合培训,推动金融人才交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