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利用市场机制,从境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提供财税扶持、人才培养、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购置、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