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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