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发行上市。 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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