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