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支持财富管理培训基地建设和财富管理人才的培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