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辖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