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支持在本市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