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制改组、增资扩股、兼并整合等方式,支持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发展。 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应当通过拓展金融服务领域,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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