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市金融机构。 依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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