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小企业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防灾防损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对台业务中心等金融专营机构或者后台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