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升级为区域性总部或者注册为法人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