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公共资源,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