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航运、海洋、信息、旅游、文化、医疗等专业金融领域,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