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两岸在科技企业信用保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等方面开展合作和创新。 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银行、担保、保险、科技中介有机结合,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等业务,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