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产业集聚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金融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金融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