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金融产业集聚区集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