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以及与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相关的其他扶持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