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二条 推动金融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适应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需要的数据处理、互联互通等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