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三条 鼓励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征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