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经营,拓展行业应用,开展各项业务创新。 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间资源整合,合理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间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区域集聚。 鼓励传统产业、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应用电子支付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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