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四条 支持两岸海关、检验检疫开展合作交流,实现两岸快速通关和执法合作,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对进口台湾地区商品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符合采信要求的,试行快速验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