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与金门在货物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的便利,推动在金门建设两岸货物集散转运中心,促进厦金在观光旅游、健康照护、跨境电子商务、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