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实行融资租赁海关委托异地监管,重点发展飞机、船舶、大型医疗设备及其他高端装备等融资租赁业。 探索试点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等业务资格。支持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业务试点。 支持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进出口保理、国内及离岸保理以及相关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