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要素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在区内开展企业股权、大宗商品、新台币、黄金、离岸金融及其他跨境交易等。探索在区内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