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八条 在自贸试验区制定具体措施,促进两岸医药合作,引进台湾先进医疗机构、优秀医务人员、高端医药品和中药材,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