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自贸试验区对台资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放宽台资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台资企业在通信、运输、旅游和职业教育等行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