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驻厦金融监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常态化、实质性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本外币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数据信息统计系统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完善两岸反洗钱、反假币、反恐融资、反金融诈骗、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