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之间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机制,完善台湾地区人民币的回流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区内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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