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火炬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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