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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