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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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市人民...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存量土地清理盘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组织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六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改造规划应当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划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旧工业用...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先使...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八条 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储;符合规划并...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九条 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且不在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以及旧物流仓储用地,可...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一条 旧村庄改造应当依照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可以由政府依法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时...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满一年,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照规定推进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以及边角地、夹心...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收储地块的区位、原土地用途,并结合经...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可以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招标、拍卖、挂牌...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纳入投资强度、容积率、...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平台,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用地违约、土地闲置、非法侵占储备用地等...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火炬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 2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