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