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划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旧工业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储或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申请自行改造,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建筑功能。自行改造的,可以依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筑,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已建成工业建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拆除重建。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型与所在片区主导产业不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规定进行产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