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八条 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储;符合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以依照规定自行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