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