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达到供地条件。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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