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照规定推进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以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集中成片,按照规划一并进行改造开发。 前款规定的集中成片开发,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申请自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