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申请土地用途、建筑功能等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遵循专业评估、程序公开的要求,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功能、物业持有比例以及年限、税收、节能环保要求等内容。属拆除重建的自行改造项目,土地使用年期不超过变更后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期。 存量土地自行改造的,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 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的,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