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可以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由新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