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纳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产业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定期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地均产值、地均税收、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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