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收储地块的区位、原土地用途,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收储补偿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