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满一年,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规定收回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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