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一条 旧村庄改造应当依照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可以由政府依法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 旧村庄综合整治由区人民政府依照专项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规划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属于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明确为保留村庄的,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已经纳入拆迁计划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征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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