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 旧城镇改造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 前款规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应当符合专项改造规划以及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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