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