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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