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存量土地清理盘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落地需求,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