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